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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坑了!买海鲜缺斤少两?就别怪我们斤斤计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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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没有一家缺斤少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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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每个人都是消费者较常见的消费陷阱如缺斤少两、霸王条款、价格欺诈等当我们遇到这种情况只能认栽吗?
本期以案说法消费者买海鲜,商家却缺斤少两该如何维权呢?
介近日,消费者吴先生趁着假期,带着一家老小外出旅游,在某海鲜市场买了7斤海鲜。称重付款后,在回去的路上,吴先生总觉得这海鲜重量不对劲,怀疑商家可能存在“缺斤短两”的问题。他找了一个公平秤再次称重,发现果然重量不足!不服的吴先生回去找到商家理论,要求他们补足数量,赔偿损失,结果双方协商失败。本案中,吴先生可以如何维权呢?
本案中,经营者与消费者达成海鲜买卖交易后,在履行过程中,经营者虽有履行行为,但在履行的数量方面不足量,未尽到全面履行义务,构成违约,且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吴先生可要求经营者补足数量、减少价款、赔偿损失。另一方面,经营者负有如实告知义务,本案中经营者明知重量不足,欺骗消费者按照足量的款项付款,构成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主张撤销买卖合同或主张退一赔三。深圳市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
一、在消费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好购物凭证、交易记录、证明照片或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
二、在消费权益受损时,消费者可先行选择与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等。三、经营者的销售活动应当货真价实,保证质量,计量正确,按照约定提供相关商品或者服务,杜绝缺斤少两、以次充好、承诺缩水,否则构成违约,甚至涉及消费欺诈。法 条 索 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END
来源:深圳市消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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